
为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党员干部纪法教育,增强教师纪律意识、法治素养、规则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带头遵纪守法,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党委教师工作部整理了一些典型酒驾醉驾警示教育案例以及案例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供教职员工学习。
1.山西长治市一高校工作人员醉驾致1名中学生死亡问题。2023年11月14日晚,肇事者李某强(长治市某高校工作人员)乘坐其妻杨某梅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杨某梅未能停车入位,李某强随即驾驶车辆,在倒车时与正常骑行自行车的陈某某(潞州中学学生)发生碰撞,陈某某后经长治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李某强进行血液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63.32 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后,李某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广西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杨某某涉嫌酒驾逃逸问题。2023年5月24日晚,广西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书记杨某酒后驾车,在撞到一辆汽车后躲入一女厕所近1小时。经查,确认其涉嫌酒驾逃逸,学校已免去其党总支副书记职务,对其涉嫌酒驾逃逸问题由学校纪委依规查处。
3.通化市职业教育中心保卫处处长马某军酒驾问题。2022年2月13日20时39分,马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酒精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mg/100ml,马某军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马某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辽宁师范大学原数学学院团委书记全某龙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5月29日,全某龙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全某龙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全某龙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某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沈阳音乐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处管理人员马某华(自聘,参照事业编制管理)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1月8日,马某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马某华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华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1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马某华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由普通管理岗七级降为管理岗十级。
6.沈阳音乐学院原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党总支副书记李某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6月5日,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李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由领导管理岗位六级降为普通管理岗七级。
7.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原纪委书记(副处级)邢某某醉驾问题。2019年7月8日晚,邢某某在洪山区交通大队开展的夜查酒驾整治行动中,经吹气检查和抽血化验,达到醉驾标准。7月13日,多家媒体报道或转载了以上事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邢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降级处分,降为正科级管理岗安排工作。
8.中国医科大学基础学院教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7年4月28日0时许,基础医学院病理教研室教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北三马路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截停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王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9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十级降至十三级。
9.南华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章某酒驾问题。2017年1月19日,章某酒后驾驶,被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师马某某醉驾问题。2022年1月,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师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等规定,马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降低行政级别等处理。
相关法纪规章: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条 对情节较重的,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严重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按程序报请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取消或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
(三)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追究党纪责任,学校党委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三条 凡当年内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以下办法直接认定考核结果: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三)受到警告处分的,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第十四条 凡当年内受到政务处分的,按照以下办法直接认定考核结果:
(一)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参加师德师风考核评价。
(二)受到降低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职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四)受到警告处分的,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第十五条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影响较重的处分认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凡当年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之外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处理的,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第十七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处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按照上述第十三至十六条认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
(一)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年度考核才有资格评为优秀。
(二)聘期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有2次及以上的,聘期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并按聘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三)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评优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人员招聘、导师遴选、各类人才工程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且在当年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中须确定为不合格。同时,按照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素材来源:重庆师范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西宁交警)



